万泰平台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辦法(試行)
滬交委組蘇字(2012)3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校黨政領導幹部公開選拔工作👨🏻🦽➡️,積極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營造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製度環境,根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開選拔是學校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辦法所稱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是指學校面向校內🧔🏼、校外采取公開招聘的方式🕵🏿♂️👰🏼♀️,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拔機關部處和二級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必須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標準,堅持註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第四條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根據各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
第五條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由黨委組織部聽取各方面意見👩🏻,報經學校黨委同意後進行💞。
第六條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 製定和發布公告;
(二) 組織報名;
(三) 資格審查;
(四) 組織考試💒;
(五) 學校黨委確定考察人選🐿;
(六) 組織考察;
(七) 學校黨委決定擬任人選;
(八) 公示和任用。
第七條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由黨委組織部具體實施。必要時可成立公開選拔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
第二章 公告🪅、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八條 根據需要,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應該在適當範圍內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選拔崗位及職責、選拔範圍🦻🏼、任職條件、選拔程序和方法、時間安排等。
第九條 報名人員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應當具備所報崗位要求的資格和條件。
第十條 報名可采取組織推薦、他人推薦和個人自薦等方式進行,並填寫報名登記表♏️。
第十一條 資格審查主要按照公布的崗位任職條件,對報名人員的有關信息和現實表現進行初步審核🕟。資格審查由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實施。
資格審查委員會一般由分管組織人事工作校領導、所在單位分管校領導🧝🏽♀️、黨委組織部和所在單位主要負責同誌組成。
第十二條 經資格審查,參加考試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於選拔崗位的數量🦸🏼♀️。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一般應告知本人。
第三章 考試
第十三條 考試以面試為主𓀙🌷,必要時可進行筆試。
第十四條 由黨委組織部通知通過資格審查的候選人參加考試🫴。通知中應包括考試的時間、地點、形式等內容👎🏻,應當保證參加候選人有一定的準備時間。
第十五條 面試主要測試候選人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應變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以及對應聘崗位的理解和工作思路等🧔🏻♀️。
第十六條 面試應當根據需要采用適當的方式進行,同時一般應組織民意測評,參加民意測評的人員範圍可根據選拔崗位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面試由面試答辯委員會組織實施。面試答辯委員會一般由有關校領導👨🏿🔬、學校組織人事及相關單位負責人、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組成,一般不得少於9人。
第十八條 面試答辯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公道正派,熟悉幹部和人才工作,熟悉所選拔崗位的有關業務。面試答辯委員會成員實行回避製度🖌。
第四章 組織考察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根據考試情況研究確定考察人選。考察人選人數一般應多於選拔崗位人數。對未列為考察人選的候選人😷,應告知本人。
第二十條 考察工作由黨委組織部按有關規定組織進行。
第二十一條 考察要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進行全面考察,註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二十二條 黨委組織部應當對考察人選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主要對考察人選的德才表現及其對擬任崗位的匹配程度進行評價👅。
對於非本校的考察對象,黨委組織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電詢、函詢、委派專人赴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考察。
第五章 公示與任職
第二十三條 根據考察情況🤹🏽♂️,學校黨委決定擬任人選🙎🏽。
第二十四條 對擬任人選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後,未發現影響任用問題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公開選拔產生的黨政領導幹部實行任職試用期製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
第二十六條 對經過面試但未能列為考察人選的或經過考察但未能任用的人員,符合後備幹部條件的,可以納入後備幹部隊伍進行培養🫠。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公開選拔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遵守相關工作紀律,對公開選拔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開選拔接受紀委監察部門的監督,接受幹部🏉、群眾的監督⛩。幹部、群眾對公開選拔中的違紀行為,有權向黨委組織、紀檢等部門進行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來源:万泰平台黨委組織部網站